事项名称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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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300-Z-00800-140602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40602406800374P4001017009000 |
权力部门 | 朔州市朔城区城镇住房事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依据 | 《关于核定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朔发改收费发〔2016〕160号) | 收费标准 | 1、城镇低收入保障对象租金:每月每平米1元; 2、其他保障对象租金:每月每平米3元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否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4006034918-8109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4006034918-8015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朔城区公共租赁保障审核表 |
结果样本 | 财产证明1.jpg |
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外来务工人员
3、新就业人员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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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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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 —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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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家庭成员身份证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 · —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空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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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婚姻证明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 · —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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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户口本或居住证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 · — |
空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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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出具)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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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 — |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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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产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出具)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 · — |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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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出具)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 · — |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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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用工计划已纳入本市区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证明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 · — |
空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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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劳动合同已纳入本市区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证明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 · — |
空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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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人社部门已纳入本市区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证明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 · — |
空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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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社部门的招录(聘用)计划和用人单位的招录(聘用)证明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非必要 — · —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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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申请人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非必要 — · —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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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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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复核流程 | 李叶琴、高润德 | 1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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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 张苑 | 7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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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签合同,并缴纳本年度租金 | 肖文举 |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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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 ||
条款名称 | 所有款项 | ||
条款内容 | 一、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外来务工人员);城镇低收入保障对象,租金确定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 二、属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三、以上租金不含水电、燃气、采暖、有线电视、宽带、物业服务等费用。 四、根据承租人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标准、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其他未尽事项按省晋建保字〔2014〕71号号规定执行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 | ||
条款名称 | 第四章 复核与退出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五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对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第二十九条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遇出住房,仍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2外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按照市场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标准的12收取租金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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