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撤销受胁迫结婚的婚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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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700-c-0100700-140602 | 事项类型 | |
权力部门 | 朔州市朔城区民政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公共服务提供机构 | 朔州市朔城区民政局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咨询电话 | 0349-2221599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49-2031329 |
1、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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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申请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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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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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户口薄,身份证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 · —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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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双方每人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
原件4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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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必要 — · —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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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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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解答(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办事人 | 5 |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解答(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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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办事人 | 5 | 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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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 办事人 | 10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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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 办事人 | 5 |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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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解答(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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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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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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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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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
条款名称 | 第十一条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直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婚姻登记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九条 | ||
条款内容 | 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
3 | |||
法律法规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
条款名称 |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 ||
条款内容 | 第四十六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七条: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