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
---|---|---|---|
事项编码 | 9900-A-08700-140600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600MB186017603000118006000 |
权力部门 | 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是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49-12345,0349-6681116,0349-6683336, 0349-8852500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45-12345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无 |
1、(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2、(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3、(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内容。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
1 | 申请表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符合标准规范 |
空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
2 | 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行政审批部门 |
必要 符合标准规范 |
请点击名称下载
|
3 | 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公安交管部门 |
必要 符合标准规范 |
请点击名称下载
|
4 | 轮廓图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符合标准规范 |
请点击名称下载
|
5 | 护送方案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符合标准规范 |
请点击名称下载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 综合受理1、综合受理2 | 0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列明需补正材料清单;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根据审核意见,做进一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王建功 | 1 |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出具行政许可证件。 | 综合办结1、综合办结2 | 0 | 及时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
1 | |||
---|---|---|---|
法律法规名称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
条款内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条款名称 | 第五十条 |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