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事项编码 9900-A-08700-140600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40600MB186017603000118006000
权力部门 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法人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行使层级 市级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否一窗办理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是否就近办 是否一次办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到现场办理次数 0次
咨询电话 0349-12345,0349-6681116,0349-6683336, 0349-8852500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345-12345
通办范围 全市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结果名称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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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2、(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3、(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内容。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材料下载
1 申请表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符合标准规范
空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2 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行政审批部门 必要 
符合标准规范
请点击名称下载
3 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公安交管部门 必要 
符合标准规范
请点击名称下载
4 轮廓图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符合标准规范
请点击名称下载
5 护送方案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符合标准规范
请点击名称下载
平台流程
受理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综合受理1、综合受理2 0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列明需补正材料清单;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决定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根据审核意见,做进一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王建功 1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结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出具行政许可证件。 综合办结1、综合办结2 0 及时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办理流程图
特别程序
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条款名称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条款名称第五十条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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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信息
咨询电话
0349-12345,0349-6681116,0349-6683336, 0349-8852500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窗口
朔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北侧
交通指引
公交:5路、7路、12路、13路、16路、17路经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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