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伤残等级评定
事项编码 0700-G-00200-140600-02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40600MB19121089300072400700002
权力部门 朔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自然人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行使层级 市级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否一窗办理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是否就近办 是否一次办
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现场办理) 到现场办理次数 1次
咨询电话 0349-2165556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349-12345
通办范围 全市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结果名称 提高等级或维持原等级 补发残疾证或不予补发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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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退出现役的军人补办评残
2、残疾军人调整残疾等级
3、残疾军人证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坏
4、残疾军人证丢失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材料下载
1 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必要 
真实且符合规定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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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或乡镇)同意申请评残或调整残疾公函及相关资料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或乡镇) 必要 
真实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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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凭证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必要 
真实且符合规定
请点击名称下载
4 评定、调整残疾军人等级请示,评定、调整伤残军人等级审批表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必要 
真实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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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补发伤残军人证的需要:原残疾军人证、原评定残疾等级审批材料、《残疾军人证补发审批表》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必要 
真实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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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换发伤残军人证的需要:声明遗失残疾军人证作废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残疾军人证补发审批表》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必要 
真实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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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人免冠蓝底2寸 原件4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必要 
真实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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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流程
提交申请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疾军人证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残疾军人证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3个月后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区县优抚负责人 3 疾军人证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残疾军人证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3个月后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县(市、区)级受理与审核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连同资料上报市级。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负责人 5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连同资料上报市级。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市级受理与审核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市局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鉴定,鉴定符合的上报省厅,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补充材料。 王萍 2 市局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鉴定,鉴定符合的上报省厅,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补充材料。
省级受理与审批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省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残疾军人证一并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准。 袁红 10 省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残疾军人证一并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准。
办结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由省级逐级将残疾军人证等相关资料发还申请人 各级负责人 10 由省级逐级将残疾军人证等相关资料发还申请人
办理流程图
特别程序
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条款名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
法律法规名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条款名称第九条、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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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349-2165556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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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北路延长路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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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11路或1路 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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