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
事项编码 9900-A-18900-140600-07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40600MB18601760300012302000007
权力部门 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法人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行使层级 市级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否一窗办理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是否就近办 是否一次办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到现场办理次数 0次
咨询电话 0349-12345,0349-6681116,0349-6683336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349-12345
通办范围 全市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结果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结果样本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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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法定条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材料下载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初次)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人或者法人 必要 
需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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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非必要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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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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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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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告知承诺书 原件2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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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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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卫生许可证原件(延续卫生许可时提供)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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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单位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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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击名称下载
平台流程
受理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综合受理1;综合受理2 0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列明需补正材料清单;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审批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陈江峰 1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办结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出具行政许可证件。 综合办结1;综合办结2 0 及时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办理流程图
特别程序
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四条
条款内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
法律法规名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条款名称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3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条款名称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条款内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条款名称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条款内容《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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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信息
咨询电话
0349-12345,0349-6681116,0349-6683336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窗口
朔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北侧
交通指引
公交:5路、7路、12路、13路、16路、17路经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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