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取消多机构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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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9900-A-18400-140600-04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600MB18601760300012301200004 |
权力部门 | 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和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是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是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49-6681116,0349-6683336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49-12345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 |
结果样本 | 医师执业证书(4).jpg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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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文书;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退回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 综合受理1,综合受理2 | 1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列明需补正材料清单;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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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批决定文书或不予决定文书。 | 陈江峰 | 3 |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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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或快递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相关文书。 | 综合办结1,综合办结2 | 1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列明需补正材料清单;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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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
条款名称 | 第十三条 |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条款名称 | 第十二条、第六条 | ||
条款内容 | 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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