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诊疗科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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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9900-A-18300-140600-03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600MB18601760300012300400003 |
权力部门 | 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2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是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是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49-12345,0349-6681116,0349-6683336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49-12345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结果样本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png |
1、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有效,方可进入办理环节。
2、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急救中心、急救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需要提供,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不需要提供)
3、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5、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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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
必要 请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内进行信息填写及申报,并打印相应的表格。 |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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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卫生健康委同意人体器官移植、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等项目准入的通知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非必要 — · — |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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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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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医疗设备名录,医疗用房平面图,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单位 |
必要 — · — |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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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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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 综合受理1、综合受理2 | 1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列明需补正材料清单;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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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 陈江峰 | 18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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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核意见,做进一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李树贵 | 2 |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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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行政许可证件。 | 综合办结1、综合办结2 | 1 | 及时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
特别程序名称 | 现场勘查,征求意见,专家评审 | 完成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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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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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十五条 | ||
条款内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条款名称 | 第二十六条 | ||
条款内容 |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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