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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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9900-A-13500-140600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600MB186017603000119012000 |
权力部门 | 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是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49-12345,0349-6681116,0349-6683336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49-12345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关于x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结果样本 | 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pdf |
1、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2、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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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 综合受理1,综合受理2 | 0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列明需补正材料清单;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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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 贾兴洲、沈亚婷 | 7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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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核意见,做进一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赵海峰 | 3 |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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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 | 综合办结1,综合办结2 | 0 | 及时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 |
特别程序名称 | 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专家评审 | 完成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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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条款名称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
条款名称 | 第七条 | ||
条款内容 | 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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