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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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9900-A-13100-140600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600MB186017603000119008000 |
权力部门 | 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否 | 是否一次办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49-6681116,0349-6683336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49-12345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关于对XX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 |
结果样本 | 639484102138112889_副本.jpg |
1、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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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 综合受理1,综合受理2 | 0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列明需补正材料清单;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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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 贾兴洲、沈亚婷 | 7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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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核意见,做进一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赵海峰 | 3 |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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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 | 综合办结1,综合办结2 | 0 | 及时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 |
特别程序名称 | 技术审查,现场勘查 | 完成时限 | 4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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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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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条款名称 | 第三十八条 | ||
条款内容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条款名称 | 第二十七条 | ||
条款内容 |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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