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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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9900-A-12600-140600 |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40600MB186017603000119002000 |
权力部门 | 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是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否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349-6681116,0349-6683336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49-12345,0349-6681116,0349-6683336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关于xxx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 |
结果样本 | 初设批复.pdf |
1、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具有法律效力
2、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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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报单位 |
必要 受理时可先提供原件扫描件一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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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初设报告及相关附件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项目建设单位 |
必要 受理时可先提供原件扫描件一份 |
样表下载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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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项目建设单位 |
必要 受理时可先提供原件扫描件一份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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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人提供 |
必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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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前置要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选址意见书、取水许可文件(涉及取水的项目)、林业、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评价等审批文件等。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 |
非必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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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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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 综合受理1,综合受理2 | 0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列明需补正材料清单;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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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 贾兴洲、沈亚婷 | 7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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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核意见,做进一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赵海峰 | 3 |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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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行政许可证件。 | 综合办结1,综合办结2 | 0 | 及时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
特别程序名称 | 现场勘查,专家评审 | 完成时限 | 4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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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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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条款名称 | 附件第172项 | ||
条款内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
条款名称 | 第七条 | ||
条款内容 |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 ||
3 | |||
法律法规名称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 ||
条款名称 | 第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 ||
条款内容 | 第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1、中央项目;2、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3、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4、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5、省际边界工程。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理论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 ||
4 | |||
法律法规名称 | 《政府投资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十一条 | ||
条款内容 |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年 4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2号公布)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企业名称 | 企业征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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