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事项编码 0600-F-00300-140600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40600012465323R3000711005000
权力部门 朔州市民政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自然人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行使层级 市级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否一窗办理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是否就近办 是否一次办
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现场办理) 到现场办理次数 1次
咨询电话 2220067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2220089
通办范围 全市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结果名称 收养登记证书
结果样本 收养登记证.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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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七条、《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的 规定
2、第二十四条 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四)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五)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六)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材料下载
1 收养申请书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申请人自行出具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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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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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护照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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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击名称下载
3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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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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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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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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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击名称下载
6 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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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请点击名称下载
7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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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击名称下载
8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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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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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击名称下载
10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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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击名称下载
平台流程
收养受理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受理收养申请 刘汉成 1
收养审核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 刘汉成 7
收养审批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如符合收养条件,印发收养登记证书 刘汉成 5
送达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将收养登记证书送达当事人 邢巧玲 2
收养解除受理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刘汉成 1
收养解除咨询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接收申请人的相关咨询 刘汉成 1
解除收养审查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解除收养的条件 刘汉成 7
解除收养审批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如符合条件,应出具解除收养关系决定书 刘汉成 5
解除收养关系送达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将解除收养送达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邢巧玲 1
办理流程图
特别程序
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条款名称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2
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条款名称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法律法规名称《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条款名称第二条
条款内容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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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信息
咨询电话
2220067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30-17:30
受理窗口
朔州市民政局二楼社会科
交通指引
公交:11路、12路 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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