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积金转移接续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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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2401-c-0508800-140600 | 事项类型 | |
权力部门 |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公共服务提供机构 |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咨询电话 | 2162995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4912329 |
1、缴存职工有多个账户,先进行账户合并,再办理转移业务。
2、2.所需证明材料均需复印在A4纸上,并按原件顺序整理装订;
3、3.所需表格可到中心业务窗口领取。
4、4.所填表格及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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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同城合并转移 1.1账户合并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1.2账户转移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
原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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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 —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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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异地转移接续 2.1同城转异地,到异地办理,所需资料咨询异地公积金中心。 2.2异地转同城,到我中心办理。 2.2.1 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2.2.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
原件2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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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 —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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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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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已提交资料 | 薛红艳 | 0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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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异地转移 | 陈露 | 1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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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办理异地转移 | 薛红艳 | 0 | 无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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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城合并转移 1.1职工持上述办理要件到中心业务窗口申请; 1.2窗口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同城合并转移业务。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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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异地转移接续 2.1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心业务窗口(现为12329服务中心)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2中心业务窗口受理,出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传递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3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收到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业务; 2.4职工异地资金转入我中心归集专户后,窗口业务人员核实无误后,将转入资金记入职工在我市已开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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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十四条 | ||
条款内容 |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