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积金提取
事项编码 6401-c-0500101-140600 事项类型
权力部门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对象 自然人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公共服务提供机构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咨询电话 0349-5629002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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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资料完备

申报材料
平台流程
初审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霍新运 1
终审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刘世清 1
办理流程
受理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符合条件的进行初审;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告知其不能办理的理由
初审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若是退休、租房、支付物业费、还购房贷款,进行资金结算
审批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若是购房、死亡、大病提取,进行资金结算
办理流程图
特别程序
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提取使用
条款内容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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